大理时讯多媒体数字报纸

2015年9月30
星期三 第478期

大理时讯综合新闻 市法院首次适用证人宣誓制度 市检察院四项措施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我市调整充实普法讲师团和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 图说明 大理政务服务大楼职工食堂承包公告 招租公告

第3版:综合新闻 PDF原版PDF下载

市法院首次适用证人宣誓制度

2015 年 09 月 30 日 星期三 阅读:15

“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心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并愿接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规定的惩处。”在电视、电影中经常看到的这一幕,近日出现在市法院的庭审中。

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辩方对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的程序持有异议,并据此认为由此导致整个案件程序不合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控方为此申请参与马某某贩卖毒品案抓获行动的两名民警出庭作证。庭审中,法庭核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后,告知证人具备的权利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履行作证而支出的交通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签订保证书后,由证人将右手放在宣誓词上进行宣誓。

市法院认为,证人在作证前进行宣誓,可以进一步唤醒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律责任感和道德良知,进一步确保证人真实陈述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便于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同时有利于督促证人诚实作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李琳平

返回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文复制

我要评报 隐藏留言须知

署名:

  大理时讯报纸评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大理时讯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大理时讯留言板发表的言论,大理时讯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 留言板管理员 或 大理时讯网络中心 反映。

正在加载评论……

关于我们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投稿邮箱:dlsxtg@163.com (副刊投稿):ycf1009@126.com
大理市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网站内容
Copyright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9010200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