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1998年7月4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4年2月2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9年9月1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3年2月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洱海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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