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新石器时代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有价值的历史遗迹;
(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三)文物;
(四)历史建筑、名人故居;
(五)革命纪念遗址;
(六)历史街巷、传统地名;
(七)古道、古桥、古井、古树名木;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苍山洱海风景区自然景观环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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