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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3
星期四 第1930期

大理时讯深读 书写体育强国逐梦奋进新篇章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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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2021 年 09 月 23 日 星期四 阅读:9

(1988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1998年7月4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4年2月2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9年9月1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洱海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966.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964.30米。

特殊年份洱海最低运行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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