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在推进洱海保护“八大攻坚战”、打造洱海生态廊道建设中,勇于创新方法,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大力推进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但积极纠正并未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是否能申请容错免责?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在洱海保护治理、征地拆迁、征收安置、拆违控违等重要工作及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
35.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尤其是洱海保护治理相关应急项目中,因时间紧、任务重,通过集体决策,但未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开展招标工作的。比如,应急库塘项目要求在雨季前必须完工,发挥作用,工期不足一个月,如果按照正规招投标手续开展工作,待招投标结果公示后无异议再进场施工,极可能无法按时完成,只能采取边施工边完善相关手续的方式,是否能申请容错免责?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在谋划落实政府投资、招商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建设、洱海保护治理、脱贫攻坚等重大项目方面,为抢抓时机、节约资源,经集体决策、风险评估,实际存在一定风险但已报告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可,主观上出于公心,未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出现失误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上述问题中,本着推动工作落实的初心,经集体决策,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给予容错免责。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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