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大理市、洱源县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设施,及时清运处理垃圾。垃圾实行有偿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洱海流域截污治污体系建设,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已建成的设施和管网正常运行。污水实行有偿处理。
城镇规划区及产业园区的排水系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污管网。鼓励建设中水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餐饮、住宿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洱海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对洱海及其入湖河流水环境质量、污染源、水文水资源等的监测,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并定期发布洱海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洱海科学研究规划,明确重点科研项目,采取课题申报和项目招标等方式,推动洱海科学研究,促进洱海保护治理措施的精准化。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农业废弃物、生产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的资源化利用。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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