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城区开展市容市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临街门面环境。在临街各单位、个人和门店经营户全面落实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二、整治“以路为市”等违法占道行为。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商业街区、公共广场及市场、学校周边等区域占道经营;禁止城区主、次干道沿街门店经营户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商品展示。
三、整治乱挂、乱堆等行为。禁止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禁止沿街店铺、市场摊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高噪声的器材招揽顾客。
四、整治城市“牛皮癣”。禁止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禁止在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地面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及乱散发宣传单等行为;禁止在门店橱窗、店外区域随意张贴设置宣传广告内容,提倡“一店一牌”,保持店面整洁、美观。
五、整治私搭乱建、乱挖乱占等行为。禁止擅自占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以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六、整治交通秩序。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泊位规范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行、不礼让行人等违法行为。
七、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规范养犬行为,禁止在建成区户外放养犬类等宠物,以及养犬妨碍他人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等行为。
城区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积极配合和支持专项整治工作。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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