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安装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打深井取用地下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填,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填的,没收设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待续)
(五)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安装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打深井取用地下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填,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填的,没收设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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