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市民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近日,我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大理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39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支持与保障、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办法》明确,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明创建,推进基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办法》指出,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全社会鼓励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无偿献血及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等行为;在全社会倡导爱护生态环境、保护洱海,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节约资源,适度消费,合理使用公共资源,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等文明行为。
《办法》提出,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等损害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不得实施违章养犬、乱贴乱发小广告等不文明行为,不得实施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穿插变道等不文明行为,不得实施违反规划管理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不文明行为。
《办法》同时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办法》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办法》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办法》还对公众反映集中、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将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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