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实行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量分配指标,制定辖区内年度水资源配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供排水信息系统建设。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汛情、旱情、水源枯竭或者水源污染等情况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防汛抗旱突发事件。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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