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理市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大理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设立大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农村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民族与外事华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法制与监察司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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