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下午,由市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经过审理,对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当庭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包某某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判决被告按照市林业局指定的时间以及植被恢复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在原地完成造林面积10.88亩。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85429.62元,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管护。
2007年至今,被告包某某在经营碎石场期间,未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林地10.88亩,其行为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市检察院在诉前程序中围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要求,收集了该案的相关证据,经报省、州检察院同意,依法向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是自修改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后,市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市检察院为守护好大理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李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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