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户一宅”及安置面积的确定
2、安置面积确定
安置地面积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1)坝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
(2)山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
(3)占用耕地的分别下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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