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
2017年11月28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理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大市政发〔2017〕4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九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对象及范围,第三章参保补助政策,第四章政府补助资格认定及程序,第五章参保人员管理,第六章补助资金来源、管理和待遇支付,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大理市实际,对大理市完全失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以问答形式简要解读如下:
1.大理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为什么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我市对原来执行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进行改革。
2. 如何进行改革?
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现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制度并轨的原则。改革现有保障方式,实行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逐步过渡”的原则,平稳推进保障方式改革,逐步完善细化政策措施。
(二)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筹资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养老问题。
(三)坚持自愿参保、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被征地人员按规定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保障。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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