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公、检、法、司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量刑协商制度实施细则》,探索刑事案件办理方式的灵活性、多样性,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统筹推进,司法联动。市检察院制作实施细则后,经两次征求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意见,并结合现有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等最新司法改革内容,对细则进行了完善,形成全市司法机关共同推进落实的工作机制。
赋予效率化的简易速裁程序以权利化的内涵。细则规定,在核实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就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拟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拟认定的主要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后建议法庭审理可能适用的程序等事项,分别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法庭审理时,基于上述事项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的重要意义,法院仍将进行相应事项的告知和征求意见,从各个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有效落实对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供给。细则规定,市司法局在市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应当许可其在获得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帮助后签署具结书,确保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开展“认罪协商”。
从实体上落实“从宽处罚”。结合现有量刑建议制度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细则规定,对于达成认罪协商的案件,应根据认罪的阶段、程度作出较基准刑轻10%-20%的量刑减让,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注重矛盾化解。细则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以切实减少对立,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注重繁简分流。细则规定,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原则上均应当将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分流处理,在案卷上明显标识“认罪认罚”,并对此类案件相对集中移送,便于相对集中审查及安排开庭、判决,以达到案件繁简分流、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目的。对于达成认罪协商的案件,在各诉讼阶段均应当及时办结,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及退回补充侦查,切实缩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期限,以“程序简”引导、鼓励和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节约司法成本。 赵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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