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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
星期一 第902期

大理时讯公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理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大理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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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7 年 07 月 03 日 星期一 阅读:39

为鼓励和规范大理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的发展,鼓励、倡导市民绿色、低碳、环保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倡导市民绿色低碳环保出行,维护城市环境。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企业等多方作用,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

(二)功能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提供市民休闲、旅游,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换乘为目的,分时租赁营运的非机动车,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三)发展原则

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行业自律、承租人守法、规范有序”的原则,发挥政府、社会、企业资源优势,强化政府统筹兼顾、社会自律、企业规范服务的作用,市人民政府加强指导协调,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理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大理海东开发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一委”)和各乡镇强化属地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政府、企业、社会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责任要求

(四)企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租赁服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的主体责任。在各辖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定期检测车辆并开展车辆安全评估,及时保养维修车辆和召回报废老旧车辆;建立信息平台,及时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约束承租人行为,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及时处理承租人投诉,自觉接受政府的服务监督;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缴纳经营性占用城市道路规费。

(五)承租人: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六)管理部门:

1.市城管局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理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细则》,受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登记备案、相关投诉和建议;负责制定《大理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考核办法》,牵头组织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考核;负责制定《大理市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明确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和禁停区域信息,协调推进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放区设置和设施建设;开展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行政执法工作,引导企业科学合理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2.“两区一委”、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助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落实属地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的规划、停放标志的设置和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动态监测并指导辖区内车辆有序投放,做好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日常管理和违法骑行、违规停放的执法管理,并对企业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3.市交通局和市公安交警大队共同负责利用企业提供的共享数据科学测算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载能力。

4.市智慧大理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智建办)负责组织与企业信息平台对接、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数据的应用。

5.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对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市发改局负责行业信用信息使用标准制定以及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完善的指导,并负责价格监管。

7.市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8.市规划局负责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规划,指导“两区一委”和各乡镇编制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

9.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共同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正常运行和有序发展。

三、监督管理

(七)企业管理。企业要与“两区一委”和各乡镇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承诺书,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制定投放计划,合理有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做好投放车辆的停放秩序维护;完善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办法;做好运营调度和车辆维护管理,及时回收废弃车辆;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依法依规经营,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承租人自律。承租人须年满 12 周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自觉维护环境秩序。对骑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相关部门的处罚;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九)政府监管。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城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综合管理,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承租人进行处置,对涉及恶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市发改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四、规范服务

(十)登记备案。大理市辖区内实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登记备案管理,在大理市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企业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自行车租赁服务协议和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等文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大理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2.投放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为单人骑行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两轮自行车,不得配备其它动力装备;

3.应建立信息平台,具备电子围栏等先进的自行车停放管理手段,需与智慧大理信息平台对接;

4.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十一)保证承租人服务质量。鼓励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承租人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原则上保障人员按不低于2人/100辆标准配置。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保持车身整洁,确保车辆安全和方便使用;公示计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鼓励企业为承租人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并公示承租人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承租人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十二)保护承租人个人信息。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承租人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所采集的承租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三)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承租人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承租人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

(十四)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况的,按相关要求退出运营,退出前要完成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等工作:

1.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

2.提供材料不实;

3.经主管部门考核不达标;

4.企业在管理或经营方面存在问题,经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并要求责令整改,但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

5.企业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经营;

6.其它不符合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

五、保障机制

(十五)完善设施建设。“两区一委”和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将自行车道、停放区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养护、维修一并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计划。

(十六)加强责任监督。“两区一委”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服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市智建办要加强信息共享,开展大数据分析,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十七)加强诚信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使用车辆信用积分制度,规范承租人行为。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承租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涉及恶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的承租人,由市智建办记录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十八)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通过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承租人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十九)实施时间。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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