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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
星期一 第7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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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流转工作政策百问

2016 年 12 月 12 日 星期一 阅读:29

79.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新型经营主体有哪些?

答: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庄园等。

80.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应如何流转?

答: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经村、组会议讨论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规范流转。

81.如何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答:各地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产业特点、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82.如何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

答: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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