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时讯多媒体数字报纸

2016年10月11
星期二 第726期

大理时讯综合新闻 大理大学全面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 信用卡莫借他人 不当得利自担责 图说明   民进大理州委  凤仪镇 大理镇

第3版:综合新闻 PDF原版PDF下载

信用卡莫借他人 不当得利自担责

2016 年 10 月 11 日 星期二 阅读:29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卡消费带给人们现实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引起一些纠纷。近日,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经济纠纷案,以不当得利判处被告人返还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杨某某没想到,自己好意将银行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后会引来一场经济纠纷。赵某是杨某某的朋友,杨某某将信用卡借其使用后,赵某持该卡消费了50000元。在信用卡还款到期时,赵某无力还款,遂请朋友李某帮其找人还款,并将信用卡交给了李某。李某找到华某夫妇协商,请其帮忙先为信用卡还款50000元,还款后华某夫妇可用该信用卡刷卡支取该款。华某夫妇于2015年5月22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50000元人民币存入杨某某的信用卡。杨某某在收到款项进账短信当天却将该信用卡挂失,导致次日华某夫妇无法在POS机上使用该卡消费。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某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欠债造成原告华某夫妇将50000元人民币存入杨某某的信用卡后无法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被告杨某某取得50000元的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款返还受损失的原告。

法官提醒: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银行卡、信用卡涉及个人直接经济利益,应该妥善保管,不要轻易借给他人。

蒋理智 杨建文

返回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文复制

我要评报 隐藏留言须知

署名:

  大理时讯报纸评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大理时讯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大理时讯留言板发表的言论,大理时讯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 留言板管理员 或 大理时讯网络中心 反映。

正在加载评论……

关于我们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投稿邮箱:dlsxtg@163.com (副刊投稿):ycf1009@126.com
大理市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网站内容
Copyright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9010200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