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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3
星期二 第696期

大理时讯清碧溪 美味的河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深入推进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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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深入推进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通告

2016 年 08 月 23 日 星期二 阅读:16

为了深入推进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该类车辆行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推进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程,在7月20日开展的全市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转入第二阶段。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管理措施

(一)2016年9月1日前,凡符合《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必须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落户手续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016年9月1日后新购买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必须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落户手续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进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并且核发了小型机动车号牌的四轮电动汽车,列入机动车管理,可在本市道路通行。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纳入特种设备进行监管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需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等合法使用手续。

(四)2016年7月20日前购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落户的四轮电动车,需临时上道路通行的,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上道路准行证”;持证电动车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及时段上道路行驶;“临时上道路准行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已取得“临时上道路准行证”可以上道路行驶的四轮电动车,车辆驾驶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C3”类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二、整治措施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通行规定的要求及《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行驶,行驶当中有闯红灯、逆行、违法驶入机动车道、在机非混行道路不靠道路最右侧行驶、违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二)自2016年9月1日起,未按规定办理登记落户手续仍然上道路行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三)未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依法不能登记落户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行驶;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四)登记为“场内”机动车专用号牌的电动车(电瓶车)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五)取得“临时上道路准行证”的四轮电动车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及时段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六)经申请取得“临时上道路准行证”可以上道路行驶的四轮电动车,但驾驶人未依法取得“C3”类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七)依据《大理市城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及《大理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在部分城市道路通行及对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的规定,禁止机动(电动)三轮车驶入下关城区(东至云龙路,南至巍山路、南涧路,西至永平路,北至人民北路/鸡足山路口以南路段、鹤庆路/鸡足山路口以南路段)、大理古城区(东至大丽公路下末村口至南国城路口,南至大凤路文献楼路口,西至大凤路文献楼路口至崇圣寺路口,北至慈航大道)的各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违反禁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八)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行驶的机动(电动)三轮车,擅自改变车辆出厂时的机构、构造和特征,货箱内违法法律法规规定搭载乘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九)在整治过程中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纳入特种设备进行监管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三)本《通告》所指“临时上道路准行证”,是为解决四轮电动车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通行而设,持证四轮电动车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临时通行。

(四)“临时上道路准行证”办理地点为: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理市龙溪路35号)

(五)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车。

特此通告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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