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是全国重点森林防火区域,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全市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理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现将规定通告如下:
一、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每年2月1日至5月30日为我市森林高火险期。
二、我市辖区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林内非林业用地和林缘为森林防火区;苍山、鸡足山、洱海东岸面山、城镇面山、飞播区和天然林保护区为高火险区。
三、“两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的重点林区、主要道路路口设立固定(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出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进出林区的车辆和个人,要接受防火检查或登记,凭有效证件方可进入林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四、我市辖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在森林防火区内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工程建设产权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按规定向辖区森林防火部门,交纳防火风险抵押金并接受我市森林防火部门的管理,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当积极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野外吸烟、违规使用火种;
(三)燃放烟花爆竹;
(四)野外烧火取暖、生火做饭;
(五)焚烧地埂、枯枝杂草、堆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六)野外焚烧垃圾;
(七)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
(八)火把照明、狩猎、烧蜂和烧山驱兽;
(九)实弹演习,爆破作业和电焊施工;
(十)其它非生产性用火和野外违规用火。
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须上报审批,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森林高火险期(2月-5月)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在市辖区内放孔明灯。
六、违反本规定,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引发森林火灾,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林区经营实体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林区经营实体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要及时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个人纵火行为予以举报的,经查实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举报电话:267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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