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至18日,市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先后在海东镇和喜洲镇公开审理两起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非法渔具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对8名被告人进行依法判处。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张霞,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宝荣贵,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领导,当地村民约5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
2015年9月30日,家住海东镇金梭岛村委会金梭岛村的赵某某、张某某等6人,在洱海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渔具岸滩密眼小拉网,在海东镇观音阁西岸码头以北150米处洱海禁渔区域捕鱼时被抓获,当场查获6名被告人当天捕获的野生鱼虾222.6千克。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558元。
2015年10月23日,喜洲镇沙村村委会的村民李某某兄弟二人在洱海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由电瓶、升压器等组成的电捕工具,在喜洲镇附近的洱海禁渔区域捕鱼时被抓获,当场查获二名被告人当天捕获的鲤鱼、鲫鱼、草鱼等共计56条,合计27.2千克。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0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方法、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两案的8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洱海封湖禁渔期间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电捕工具捕捞水产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该两案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市法院对两案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赵某某、张某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和缓刑一年,分别判处李某某兄弟二人有期徒刑6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洱海是我们的“母亲湖”,洱海周边的渔民更应该知道,只有可持续、可延续的渔业捕捞作业才是泽被后世的捕捞方式,而采用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必然会给洱海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当我们采用破坏生态的方式捕鱼,短期内会获得暂时的效益,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几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洱海的渔业资源,侵犯了洱海周边其他遵纪守法的渔民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惩处。
为保护洱海水产品资源,保护洱海生态环境,市法院依法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通过在洱海周边的村庄公开审理这两起案件,以案释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大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警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居住在洱海周边的老百姓应该遵纪守法,不能违法捕鱼。
记者 王淑云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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