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大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部署,以及“大理市交通拥堵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及“车让人”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按照“强整治、严防控、精管理”的工作原则,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大理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百天的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畅通有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道路
1、国道320(凤太公路)、214线(大凤公路),省道221线(大丽公路)、224线(关巍公路),环海路;
2、大理、下关两城区主要道路;
3、大理市行政区划内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路段。
(二)重点车辆和驾驶人
1、公路客运车辆、“营转非”客车及其驾驶人;
2、危化品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
3、校车及其驾驶人;
4、公路货运车辆及驾驶人;
5、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驾驶人;
6、摩托车及驾驶人。
(三)重点违法
1、违法停车集中整治;
2、“涉摩”交通违法及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集中整治;
3、“三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4、微型车面包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5、“涉酒”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6、“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7、损坏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8、客、货运车辆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9、机动车违反通行规定集中整治;
10、电动车、多人骑乘自行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三、整治措施
1、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对上述重点违法行为依法严厉进行查处。
2、对整治工作开展期间查获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车辆驾驶人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属公交车、出租车、营运客车、货车、危运车、校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的,将会同相关部门抄告行业主管和教育部门;属公务人员或公务用车交通违法的,将抄告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在单位。
3、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市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管理,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文明参与交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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