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听在进行洱海保护整治工作的朋友抱怨说:工作难度大,几乎每天都在“得罪人”,而如果不敢“得罪人”,工作时常会陷入被动、甚至是僵局,洱海被污染的风险就会增大,他们也许就要背负骂名,成为大理的“罪人”。
时下,“洱海清,大理兴”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大理提出了要以“最严格的保护措施、最严格的执法监督、最严格的责任追究”来抓实抓细洱海保护工作,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不少人思想认识上仍存在诸多困惑,这其中,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得罪人”与“成罪人”的关系,是一个急需解决的思想问题。
做工作“得罪人”大家都不情愿,但如果涉及到洱海保护治理,那就要另当别论了。笔者认为,在洱海保护治理工作中,适当发扬点“得罪人”的精神是必要的。
国人历来讲究与人为善,奉行“宁栽花、莫栽刺”,不负责任、原则性不强的“老好人”精神时常大行其道,这种态度在工作中往往会起负作用,好些时候,我们需要的是敢于碰钉子、啃骨头,需要“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勇气。
“得罪人”需有远见卓识。只有充分认识到“洱海清,大理兴”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懂得只有保护好洱海,大理才能赢得明天,在工作中才会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劲头。
“得罪人”往往体现了一种真抓实干、敢于担当的精神!独龙江畔的“老县长”高德荣常说:“在工作中,我不怕得罪人,就怕因为怕得罪人而不能做好工作,而成为在脱贫致富路上的‘罪人’”。
在洱海保护治理工作中,也需要这种宁可“得罪人”,不可“成罪人”的思想,需要形成齐抓共管、敢于担当的工作氛围。惟其如此,工作才能取得实效,大理才能保得住青山绿水、碧海蓝天,从而赢得未来。
问题的另一面:在洱海保护治理工作中,“得罪人”与“成罪人”一定是非此即彼吗?非也!其实,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做到既不“得罪人”,也不“成罪人”。
首先是必须要抓牢“法治”这把尚方宝剑。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依法依规来开展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要逐渐减少和杜绝行政化的临时性措施和管理方式。
其次还需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洱海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除了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政策、规定及管理办法,要抓住时机,选准切入点,用好、用活各种载体,让广大群众能够“胸中有数”。
第三要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洱海保护治理工作要取得预期效果,就必须把群众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要带着感情去做群众工作,有句话说的很好,“人很难被说服,但会被感动”。“晓之以理”达不到效果的原因往往是不能“动之以情”,实际上,绝大多数老百姓都会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故意“扇阴风、点鬼火”蓄意闹事,甚至聚众对抗的毕竟少之又少。这就要求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着想,思其所思,懂其所需,解其所急。如此,我们开展工作就会游刃有余、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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