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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9
星期四 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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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2015 年 04 月 09 日 星期四 阅读:10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制度实施人员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据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金计发根据不同类人员有不同办法计发。第一类是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账户每满1年发给1%。第二类是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第三类是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第四类是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第五类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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