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洱海湖区活动项目审批
在洱海湖区和环湖林带从事科考、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活动和水上训练项目的,由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
17、洱海湖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滩地建房或者搭棚、围湖造田、围建鱼塘;
(二)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
(三)擅自在滩地种植、养殖;
(四)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洱海鲤等珍稀鱼类,猎捕野生水禽、蛙类等栖息动物;
(五)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污水及其他废液;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七)擅自采捞水草;
(八)擅自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的物种繁殖、放生非本地水生物种;
(九)擅自砍伐、破坏林木;
(十)在洱海岛屿采石以及违规建筑;
(十一)在滩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使用水上飞行器;
(十三)损毁界桩、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标识标牌等设施。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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