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范围是大理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执行党的政策,遵守《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崇尚社会主义道德,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新大理,为大理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于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自愿捐赠,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大理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中共大理市委政法委员会(大理创新工业园区富海路189号市委办公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对同自然灾害作斗争和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公民提供奖励和医疗补助;
(二)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公安机关提供刑事案件违法犯罪线索及直接扭送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有功公民提供奖励;
(三)宣传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公民勇敢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灾;
(四)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基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一般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并任用。基金会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任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基金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与有关方面共同协商确定;
(二)单位捐资人民币在十万元以上,个人捐资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提名为理事;
(三)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执行本基金会决议;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参加本基金会活动,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
(一)定期听取基金会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
(二)研究审定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主持基金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协调有关方面的事宜,指导办公室工作。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会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本基金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四)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提出基金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意见;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自愿捐赠;
(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社会团体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基金用途
(一)奖励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和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二)奖励为公安机关提供刑事案件违法犯罪线索及直接扭送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有功公民;
(三)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和致伤致残人员提供资助;
(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和其他符合本团体宗旨的重大活动经费;
(五)基金会日常办公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
(一)遵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动员社会捐资,实现基金的有效增值;
(二)基金会的基金必须按基金管理使用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为他用;
(三)基金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对各种捐资,必须造册登记,保证基金管理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单位、个人的询查和监督,委托社会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审计,每年年终必须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收支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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