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的管理,规范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的收支行为,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基金会基金管理使用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基金会募集和各单位捐赠的基金,要积极安全稳妥地实现增值,基金的存储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增值途径为:
1.存入银行,生利取息;
2.购买有价债券,取得利息;
3.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保基金安全增值,不得将其用于补充行政单位的经费,对外投资、出借,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以及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见义勇为捐赠物资归基金会所有。有捐赠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捐赠协议的,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 本基金会募集的基金原则上不动用,作为本金存入银行、购买有价证券或投资产业,以获得的收益作为事业活动的资金。
第六条 本基金会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基金会基金增值部分使用的比例为:慰问、表彰、奖励的费用占70%左右,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事迹等的费用占10%左右,基金会的日常办公费用占20%左右。
第七条 本基金会基金使用范围:
(一)慰问、表彰、奖励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斗争中见义勇为、英勇奋战、事迹突出的人员。包括:在犯罪分子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见义勇为做出突出贡献的;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对抓获犯罪分子起重大作用的;在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时,奋不顾身、见义勇为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积极对为公安机关提供刑事案件违法犯罪线索及直接扭送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有功公民提供奖励。
(三)为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中牺牲和伤残的人员提供补助和康复治疗的资助。
(四)为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及其他符合本团体宗旨的重大活动提供经费。
(五)本基金会自身建设,日常工作的费用。
第八条 属于慰问、表彰、奖励的人员,有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基金会按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军人和武警在执行任务期间,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事迹特别突出的或非职务行为见义勇为的,可以进行表彰、奖励、慰问、宣传。
第十条 表彰、奖励的审批程序是: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向基金会报送事迹材料,无工作单位人员可由所在村(居)委会或本人直接申报,经基金会办公室核实,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事迹特别突出的,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向上一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推荐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必须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捐赠单位和捐赠者的询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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