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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7
星期一 第069期

大理时讯魅力大理 大理火把节 最好的味道  是时光 灭火小知识 通告 大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候鸟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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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大市府登﹝2013﹞3号

大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候鸟保护的通告

2014 年 01 月 27 日 星期一 阅读:12

随着我市森林植被的不断提高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近几年以来,迁徙到我市的候鸟,已成为大理的一道亮丽风景和文明祥和的重要体现。为加强对迁徙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候鸟是指有迁徙行为的鸟类,在我市出现的候鸟主要有红嘴鸥、赤麻鸭、紫水鸡等冬候鸟和白鹭、牛背鹭、夜鹭等夏候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树立保护红嘴鸥、赤麻鸭、紫水鸡、白鹭等迁徙候鸟的良好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护鸟类的法律、法规,努力为迁徙候鸟营造一个良好的栖息环境。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候鸟。确因科研需要少量捕捉的,必须依法依规开展。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候鸟投有毒、有害和其它不利于候鸟健康的食物和物品。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候鸟聚集觅食、栖息的洱海沿岸,其它湿地、水域燃放烟花爆竹及开展其他影响候鸟栖息规律的活动。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盗窃各种保护候鸟的设施。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乡(镇)森林资源管理站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候鸟及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伤害候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发现或者捡拾到受伤、生病的迁徙候鸟,应当及时报告或送交林业行政部门。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0872—2186439 2676332

大理市林业局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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