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洱海水污染,促进洱海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洱海流域服务业设施建设行为及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大理市辖区洱海流域范围内,从事住宿、餐饮、娱乐、洗车、洗浴及其他产生污水、废气(含油烟)、废渣、噪声的服务业。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服务设施或超出批准条件建设服务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住建、卫生、食品、消防、公安、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许可,擅自从事住宿、餐饮、娱乐、洗车、洗浴及其他产生污水、废气(含油烟)、废渣、噪声的服务业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时限: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2月8日。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经营服务设施或超出批准条件建设经营服务设施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行为;按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方可开展建设行为。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整治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住建、卫生、食品、消防、公安、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许可或审验不达标,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服务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服务行为;按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并经相关部门核查后,方可开展经营服务行为。
六、在要求时限内仍未依法取得相关手续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查处、取缔。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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