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综合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洱海保护治理规划。洱海保护治理规划应当符合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环保、水利、交通、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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