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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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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2024年07月22日  浏览量:1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二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966.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964.30米。

特殊年份洱海最低运行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洱海湖区、洱海主要入湖河道、洱海流域其他湖(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实施生态补水工程补入洱海的水,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以上标准。

第六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是以洱海水体为主的整个洱海流域,包括大理市所辖的满江、下关、太和、大理、银桥、湾桥、喜洲、上关、双廊、挖色、海东、凤仪12个镇(街道办事处)和洱源县所辖的邓川、右所、牛街、三营、茈碧湖、凤羽6个乡(镇)约2565平方公里的区域。

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区。洱海湖区界线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滨带。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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