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116.55.251.204/Img/2024/5/pc2024050568c72ce9d81e44fda1811d8fdcf51bb4.jpg
第四十三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二)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
http://116.55.251.204:8080/content/2024-04/29/035114.html

等待处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2024年04月29日  浏览量:1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四十三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

(三)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五)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六)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

(七)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的行为。

(待续)

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文章评论

署名:

正在加载评论……

上篇:没有了
下篇:不断迈上新台阶 奋力谱写新篇章
分享到

© 2020 大理时讯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