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116.55.251.204/Img/2023/11/pc202311148e88e03497e9499fb5f7bee92aa35651.jpg
第三十八条 洱海湖区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和准入许可制度。洱海湖区船舶总量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
http://116.55.251.204:8080/content/2023-11/14/033748.html

等待处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2023年11月14日  浏览量:8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三十八条 洱海湖区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和准入许可制度。洱海湖区船舶总量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现有机动船舶应当逐步改用新能源动力。船舶改造、更新应当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办理相关证照并进行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船舶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分类、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水体。

第三十九条 洱海湖区禁止新建、扩建码头。确有必要改建的,应当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的旅游观光项目,应当符合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开展不得对洱海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二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

(三)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五)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六)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

(七)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 生态保护缓冲区保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严守耕地红线,防治湖(库)、河道污染,保护田园风光。

生态保护缓冲区以减少人口、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逐步退出,鼓励人口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

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待续)



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文章评论

署名:

正在加载评论……

上篇:没有了
下篇:新时代中国的周边外交政策展望(下)
分享到

© 2020 大理时讯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