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绿色发展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湿地、水库、河道;
(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
(三)擅自砍伐林木;
(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五)选矿、采矿;
(六)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弃置、掩埋有毒物质;
(八)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九)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十)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水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十一)盗窃、损毁界桩、标识标牌、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科研、排水、排污、截污、治污等设施;
(十二)其他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洱海保护管理工作中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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