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116.55.251.204/Img/2023/11/pc20231115bf096e3c637d442d9bc9b754d7945732.jpg
第四十五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
http://116.55.251.204:8080/content/2023-11/09/033761.html

等待处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2023年11月09日  浏览量:2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四十五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迁至生态保护缓冲区外的城镇规划区集中安置。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迁出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湖(库)营运的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和准入许可制度。船舶的准入许可证由大理市、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核发。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办理相关证照并进行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

第四十七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二)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

(三)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捕捞大理裂腹鱼等珍贵濒危鱼类,猎捕、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

(六)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七)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

(八)绿色发展区内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 绿色发展区保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绿色发展区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大城镇、村庄规划建设管控力度,优化布局文化旅游、生态产业,发展绿色经济。

绿色发展区严格管控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

第四十九条 绿色发展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洱海保护治理规划。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同级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禁止削山造地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设活动。

第五十条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措施,防治养殖污染。 (待续)

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文章评论

署名:

正在加载评论……

上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下篇:没有了
分享到

© 2020 大理时讯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