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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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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2023年04月13日  浏览量:4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二十二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保护管理设施、旅游设施,应当与周围的自然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相协调,体现地方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验区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设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以及从事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苍山保护管理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外来住户迁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居住。

鼓励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原有居民迁出保护区。

鼓励和支持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原有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立的生态管护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原有居民。

第二十五条 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协调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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