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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发地下水资源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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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2023年02月23日  浏览量:4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五)开发地下水资源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法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擅自采摘花卉、果实、茎叶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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