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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2023年02月21日  浏览量:15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二十七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乱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五)擅自移动、毁坏界标、标识;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采摘花卉、果实、茎叶;

(九)挖掘、采集国家和省列入保护名录的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十)设置排污口;

(十一)野外用火;

(十二)开发地下水资源;

(十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取水;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苍山保护管理工作中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移动、毁坏界标、标识,未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或者经批准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苍山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以及从事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苍山保护管理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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