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鼓励市场主体依法通过产权置换、协议收购等方式,收储利用名城老旧闲置房屋,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鼓励当地居民、村民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通过资金、传统技艺入股和房屋置换、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参与名城保护利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开展特色商业、休闲体验、民宿等经营活动。
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建筑主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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