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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23年01月10日  浏览量:4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二十九条??在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三十条??在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五)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六)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七)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八)向公共区域和水体倾倒、排放污水或者扔弃垃圾、粪便、丢弃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九)损毁路灯、宣传栏等市政公共设施,毁坏绿地,砍伐行道树;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城保护评估机制,定期对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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