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名城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名城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地段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名城保护数字化系统,对名城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对象等设置智能监控系统。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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