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名城保护涉及文物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苍山、洱海、洱海海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名城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大理古城;
(二)喜洲古镇、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
(三)双廊历史文化名镇、周城历史文化名村;
(四)崇圣寺三塔、太和城遗址(含南诏德化碑)、元世祖平云南碑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大理风景名胜区中苍山洱海风景区在大理市(以下简称市)行政区域内的范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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