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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2022年08月30日  浏览量:6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所属县(市)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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