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名城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在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第十四条 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新石器时代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有价值的历史遗迹;
(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三)文物;
(四)历史建筑、名人故居;
(五)革命纪念遗址;
(六)历史街巷、传统地名;
(七)古道、古桥、古井、古树名木;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苍山洱海风景区自然景观环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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