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餐饮、住宿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洱海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对洱海及其入湖河流水环境质量、污染源、水文水资源等的监测,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并定期发布洱海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洱海科学研究规划,明确重点科研项目,采取课题申报和项目招标等方式,推动洱海科学研究,促进洱海保护治理措施的精准化。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农业废弃物、生产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的资源化利用。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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