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116.55.251.204/Img/2021/12/pc202112227faf3b4be1a044159096e2d396ed2c8c.jpg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苍山保护管理工作。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人民政府承担苍山保护管理范
http://116.55.251.204:8080/content/2021-12/22/028182.html

等待处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2日  浏览量:21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苍山保护管理工作。

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人民政府承担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护林防火、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责。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苍山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同做好苍山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对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和修订苍山保护管理相关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系统修复;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六)依法对保护管理范围内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审批;

(七)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八)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九)设立重点保护对象的标识;

(十)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待续)

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文章评论

署名:

正在加载评论……

上篇:没有了
下篇:新征程上广大青年要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
分享到

© 2020 大理时讯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