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捕捞大理裂腹鱼等珍贵濒危鱼类,猎捕、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
(四)放生或者丢弃非本地水生物种;
(五)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
(六)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保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三级保护区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加大城镇、村庄规划建设管控力度,优化布局文化旅游、生态产业,发展绿色经济。
第四十九条 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洱海保护管理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同级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禁止削山造地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设活动。
第五十条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措施,防治养殖污染。
第五十一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湿地、水库、河道;
(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
(三)擅自砍伐林木;
(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五)选矿、采矿;
(六)向湖泊、水库、河流、湿地、农田排放污水、废油及其他废液,倾倒或者掩埋土、石、尾矿、垃圾和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七)弃置、掩埋有毒物质;
(八)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
(九)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十)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水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十一)盗窃、损毁界桩、标识标牌、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科研、排水、排污、截污、治污等设施;
(十二)其他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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