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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客车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当庭宣判当事人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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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因客车严重超员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宣判

2021年07月28日  浏览量:22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近日,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客车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当庭宣判当事人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3月19日7时10分,驾驶人杨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沿武大线由海东往下关方向行驶至武大线K2784+100米处,被市交警大队海东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驾驶人杨某所驾驶客运车辆核载为19人,实际载客32人,超载13人,超员达68%,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后经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移交市检察院依法起诉至市法院。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从事旅客运输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何 潇 张立社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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