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116.55.251.204/Img/2021/1/pc2021012511dc0271df1141418787e4224c0cd986.jpg
第二十九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二)修建储存爆炸性、
http://116.55.251.204:8080/content/2021-01/25/025644.html

等待处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2021年01月25日  浏览量:12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二十九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乱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五)擅自移动、毁坏界标、标识;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采摘花卉、果实、茎叶;

(九)挖掘、采集国家和省列入保护名录的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十)设置排污口;

(十一)野外用火;

(十二)开发地下水资源;

(十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取水;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苍山保护管理工作中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续)

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文章评论

署名:

正在加载评论……

上篇:没有了
下篇:苑 栋: 福利院孩子们的“超级奶爸” 
分享到

© 2020 大理时讯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