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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对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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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02日  浏览量:16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第十四条 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对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和修订苍山保护管理相关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系统修复;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六)依法对保护管理范围内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审批;

(七)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八)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九)设立重点保护对象的标识;

(十)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的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对保护管理范围内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初审;

(三)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开展巡查巡护,制止违法行为;

(五)收取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六)开展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的保护、治理,建设保护管理设施;

(七)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 自治州、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的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民族宗教、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苍山保护管理工作。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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